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724号
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并追加为 (2017)皖0221执15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