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429号
曹根荣:
我院受理原告汤爱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根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汤爱玉借款本金2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09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
二、驳回原告汤爱玉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汤爱玉预缴),由被告曹根荣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