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38号
段爱平、王红梅: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爱平、王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爱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0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始按约定利息(包括罚息)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王红梅、刘金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被告段爱平、王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