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899号
胡春告: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天茂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胡春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天茂建材经营部货款13685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被告胡春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