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706号
芮道水:
我院受理原告王翠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翠花起诉:1、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王翠花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13%支付自201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共计321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3211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