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709号
芮道水:
我院受理原告奚之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之青起诉:1.判令被告芮道水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被告芮道水以拖欠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