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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233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9 15:19:5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2334

娄启刚、卢昭君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娄启刚、卢昭君、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娄启刚、卢昭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借款本金30296.28,并自201810月始按约定利息及罚息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娄启刚、卢昭君的欠款本金30296.28元及约定利率至2016125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娄启刚、卢昭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律师代理费用22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娄启刚、卢昭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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