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皖0221民初2218号
吴仁彬:
我院受理原告许业城诉被告吴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吴仁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业城借款本金7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仁彬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