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990号
姜东健、上海彦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姜东健偿还贷款本金54261.85元,利息3506.67元,罚息661.61元,复利179.65元,共计人民币58609.78元(以上利息计算至 2021年1月22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牌号沪ADF5810,车架号LC0CE4DC6K0074753)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