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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3868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9 11:13:1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10民初3868

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芜湖世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玉环市安旭机械厂诉你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环市安旭机械厂起诉:1、判令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和被告芜湖世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偿付原告玉环市安旭机械厂定作报酬款332755.19元,并支付20194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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