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25号之一
陈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艺树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你、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福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的受理费80元,退回被告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6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