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942号
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吴绍怀诉你与潘劲松、吕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吴绍怀支付相应的货款2273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27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绍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