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860号
俞松松:
我院受理胡玉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玉三起诉: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2、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