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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2541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7 16:52:5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2541

陶能平:

我院受理原告王华飞诉被告陶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能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华飞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6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6082元,由原告王华飞负担3220元,被告陶能平负担2862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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