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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312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7 15:39:2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10民初3123

侯在林:

我院受理原告夏天诉被告侯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侯在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夏天借款本金5600元,并以本金5600元为基数,自2021115日起,按照月利率1.28%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侯在林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210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电话:0553-88152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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