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377号
王广涵: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被告王广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广涵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借款本息528872.03元(其中本金527450.42,利息1414.66元,罚息6.95元),并自2021年4月14日始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广涵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王广涵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对抵押物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9元,由被告王广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