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82号
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施雪飞诉被告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雪飞起诉:1、判决被告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及法人施光临支付所欠加工费尾款935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23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