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542号
徐小军:
我院受理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徐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07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71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829元,由被告徐小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