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611号
吴玉秀:
我院受理原告张旺根诉被告吴玉秀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旺根起诉: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张运美由原告抚养。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斌
联系电话: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