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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3267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10:08:3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10民初3267

洪文伟、潘萍萍: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文伟、潘萍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947元(201271日至20161231日);

二、被告洪文伟、潘萍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225元(取整),即以1947元为基数,自2017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20191231日,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洪文伟、潘萍萍负担。

特此公告。

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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