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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242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10:07:2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2424

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奚正发诉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奚正发运输费用16700元,并自202162日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6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原告实际缴纳109元),由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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