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730号
吴良成: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吴良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及电梯维护费2983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缴的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良成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