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935号
芜湖沃克检具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68570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