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750号
陶庭木: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庭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庭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146元,电梯使用费、维护费1460元,计3606元,并自2017年1月1日始按月利率1%给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陶庭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