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121号
芜湖县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县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县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227817元,并自2012年7月21日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给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被告湖县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