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269号
熊茂清、李开凤: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茂清、李开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92元(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被告熊茂清、李开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219元(取整),即以189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熊茂清、李开凤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