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295号
翟小红: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蒋南南、翟小红、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蒋南南、翟小红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55632.13元、借款利息(含罚息)450251.07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并应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合计人民币1305883.2元;2、请求判令被告蒋南南、翟小红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