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90号
洪道标、张宗海:
本院受理江阴市奥晶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刘世杰、第三人芜湖鼎坤电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驳回原告江阴市奥晶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2、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