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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刑初128号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3 17:09:59 打印 字号: |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公告

2021)皖0221刑初128

本院在审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刘某某、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和社会公开道歉;2.判令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费用2132.78元;3.判令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连带承担恢复治理工程费用97966.26元;4.判令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评估费用1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1月至8月间,被告王某某为非法维修采砂船舶,便于船舶上岸,伙同被告张某某在青弋江湾沚区六郞十三连圩王祠段原轮窑厂堤防处非法开挖该圩埂堤角,侵占并损害了青弋江芜湖段的水工程堤防、护岸设施。侵害区域为约72m×16m的近似长方形,共造成草地植被损害面积约为1152平方米;湾沚区青弋江水工程圩埂堤防也遭到破坏,造成圩埂堤脚损坏长近30米、宽2米,最深处约为1米,体积约为60立方米。

被告王某某为便于从事船舶修理活动,伙同被告张某某对青弋江十三连圩王祠段堤坝的堤脚和堤身结合部进行了重新开挖整平,破坏了原有生态,造成水土流失,并对行洪安全造成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安徽师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非法破坏堤防的行为是否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产生何种损害和程度以及采取何种措施修复损害等问题出具评估意见。意见书表明:综合青弋江湾沚区段堤防侵害地点前后地质地貌及周围生态环境变化特征,青弋江十三连圩王祠段江滩原本草皮长势良好,堤防防洪效果良好,被告王某某等人非法挖掘滩地损害了该江段的水工程及护岸设施,侵害区域约为72m×16m的近似长方形,共造成草地植被损害面积为1152平方米。此外,造成圩埂堤脚损坏长近30米、宽2米,最深处约为1米,体积约为60立方米。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状况与被告王某某等人的非法开挖行为直接相关,结合实际工程概况,需恢复总面积约为1507平方米。经现场勘查、评估,确定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为岸堤环境损害,建议对岸堤采用原地回填的恢复技术。本案件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费用为2132.78,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补偿为97966.26元,生态损害评估费用10000元,该案件的生态补偿总金额为110099.04元。

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安徽法制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系统服务补偿费用2132.78元。

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连带承担恢复治理工程费用97966.26元。

四、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评估费用100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未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0二一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553--8815398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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