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291号
张祖勇:
我院受理原告葛小明与被告张祖勇、崔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祖勇、崔凤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葛小明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即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以本金8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标准计算的利息为15300元;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标准计算利息;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标准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被告张祖勇、崔凤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