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419号
陶征有:
我院受理原告陈木兰诉被告陶征有、陈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征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木兰借款100000元,被告余锦荣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缴1550元),被告陶征有负担1500元,被告余锦荣负担8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