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381号
芜湖市成康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清水街道办事处、高国标、芜湖市成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