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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1645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31 15:53:2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1645

夏传明:

我院受理原告周良好诉被告夏传明、芜湖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传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14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1400元,由被告夏传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驳回原告周良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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