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37号
芜湖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里:
我院受理原告高金火诉被告芜湖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金火与被告芜湖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莱茵春天小区水电内部承包协议》无效;
二、被告芜湖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4830元,由被告芜湖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驳回原告高金火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