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186号
张九仁: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玉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九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九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玉生建材经营部货款271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005%标准,以欠款27110元为基数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债务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张九仁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