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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刑初97号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7 10:53:48 打印 字号: |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公告

2021)皖0221刑初97

本院在审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玉林、潘峰连带赔偿天然渔业资源经注损失1101.2元:2.判令被告刘玉林、潘峰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0824日至825日,被告刘玉林、潘峰未经许可使用禁用工具在青弋江湾沚区陶辛镇倪家行政村范村段(青弋江建设新桥下侧洄水湾大滩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5日下午,被告刘玉林、潘峰在捕捞过程中被现场查获。经称重渔获共计10条大鱼(其中5条黄鲢、2条白鲢、2条草鱼、1条参鱼,合计18.65公斤),若干不杂鱼(0.45公斤)。被告刘玉林、潘峰使用拦网加地笼方式进行捕捞,对当地渔业资源产生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芜湖市湾沚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被告刘玉林、潘峰非法捕捞造成天然资源损失认定为1101.2元。被告刘玉林、潘峰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

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刘玉林、潘峰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连带赔偿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1101.2元。

二、被告刘玉林、潘峰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安徽法制报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未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0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553--8815398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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