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643号
田兵兵:
我院受理原告谢家亮诉被告田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谢家亮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谢家亮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950元,由被告田兵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