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644号
熊小英:
我院受理原告赵顺诉被告熊小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顺与被告熊小英离婚;
二、婚生女赵蕊琳随原告赵顺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熊小英支付子女扶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