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3383号
奚家坡:
我院受理周之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之剑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