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529号
陈家文:
本院受理芜湖县城关李杨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家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县城关李杨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9600元;2.诉讼费25元由被告陈家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