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皖0210民初3579号
王次甫:
我院受理原告王宗丰诉被告王次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宗丰起诉:被告归还劳务款584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均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