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功德箱钱财的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驾车至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团坝行政村贡庄自然村祠山殿,先步行至祠山殿后门将电闸关闭,随后潜入殿内二楼,使用贴有双面胶的卷尺将功德箱内的现金粘出,盗窃祠山殿二楼功德箱内现金,盗窃数共计8000余元。
湾沚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功德箱中的钱财虽然来自香客捐赠,但属于寺庙所有,归寺庙处分,他人不得盗取,一次盗取较大数额或多次盗取寺庙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