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257号
吴蒙:
我院受理原告濮寿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吴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濮寿民违约金265200元,并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违约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被告吴蒙承担2464元,原告濮寿民承担1000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