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755号
何玉马:
被告何玉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琴琴欠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1689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59元,由被告何玉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