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332号
张友、孙世礼: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友、孙世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917.36元,合计121917.3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被告孙世礼对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债务后,可在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张友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被告张友、孙世礼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