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687号
周素华、第三人成都顺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4961.80元,利息3760.52元,罚息643.20元,复利133.22元,共计人民币79498.74元,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4961.80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760.52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川AD79122,车架号LSJE24069JG148988)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788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周素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磊
电话:0553-811800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