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702号
唐隆春: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渡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3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赔偿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