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777号
颜世军、唐梅花、颜世海、许友琴:
本院受理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家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400元及利息;2.被告王海霞、颜世军、唐梅花、颜世海、许友琴对被告陈家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