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425号
王伟:
我院受理原告葛琴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葛琴欠款2548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548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元,由被告王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