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828号
张水霞: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诉被告张水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起诉:1、依法判决被告张水霞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54257.38元、透支利息68786.04元、违约金4500元(合计127543.42元)以及自2021年6月9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2、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